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汉中市档案学会是全市档案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群众社会团体组织,具有地方性、学术性、行业性等特点,是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汉中市档案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汉中市档案学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广大档案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民主办会,积极开展档案学术讨论、理论研究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档案科技知识,促进档案学和档案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汉中市档案学会挂靠在市档案局,接受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汉中市档案学会办公场所设在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43号市政府大院市档案局内。
第五条 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员开展档案学术研讨、理论研究和档案工作交流,促进档案学和档案事业的发展;
(二)与市档案局共同编辑出刊《汉中档案》,编印论文集和有关学术研究资料;
(三)传播和普及档案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档案学研究动态与成果,向省档案学会推荐优秀学术论文;
(四)评选和表彰优秀档案学术研究成果,鼓励档案工作者积极参与档案理论研究,提高档案工作者的理论素养;
(五)加强与有关学会的联系,积极参加省档案学会、市社科联的学术活动;
(六)大力推广档案科研成果和行业技术标准,提供咨询服务;
(七)鼓励会员提出合理化建议,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正当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八)发展会员,并向省档案学会推荐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档案事业,承认学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学会的个人会员:
1、具有助理馆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其它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档案工作者和档案教学、科研工作者;
2、从事档案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相当于助理馆员水平,有一定学术研究水平者;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一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三年以上者;
4、热心学会工作,积极支持学会活动,分管档案工作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5、从事其它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学研究,对档案事业发展有一定贡献者;
6、驻汉的中、省档案学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
凡与学会业务有关,人数在 10人以上的专兼职档案工作者,拥护学会章程,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档案机构人员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常务理事会审批;
(四)交纳当年会费;
(五)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会议、论文交流和业务考察等活动;
3、有优先取得学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的权力;
4、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会刊上发表稿件;
5、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2、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优先获得学会的技术咨询;
4、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经本会授权,按要求发展会员。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宣传档案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档案意识;
(六)团体会员开展重要活动前要向学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纪和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研究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学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所在单位另行推荐理事候选人,由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增补。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的生效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名誉会长一般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干部担任。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根据学术研究的需要,可设立若干分会、专业学术委员会和会员小组,并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学术研究及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修改学会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3年10月 日学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汉中市档案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