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档案学会章程
(1986年3月14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制订;1992年8月26日第一届三次理事会讨论修改;2015年12月7日第二届三次理事会修订;2020年6月5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汉中市档案学会,英文名:TheSocietyofHanzhongArchives,缩写SHA。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汉中市档案工作者和有关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具有地方性、学术性、公益性、群众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组织和团结全市档案工作者及其他热爱档案事业的人员,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学术讨论、专业培训、科普宣传活动,提高档案工作者的学术水平,促进档案学和档案事业的发展,为新时代汉中追赶超越、高质量建设“三市”作出更大贡献。学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汉中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汉中市档案馆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办公场所设在汉中市民主街65号汉中市档案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档案学理论、档案技术研究及应用,开展以下活动:
(一)依法对全市档案学术团体和档案学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二)组织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理论研究、调查研究、档案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总结和推广档案科学技术成果,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为提高会员及档案工作者业务工作水平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服务,促进全市档案工作科学发展;
(三)发展同市内外档案学术团体和其他学术团体的友好联系和交往;介绍省内外、国内外档案学研究动态和成果;
(四)参与编辑《汉中档案》刊物,编印论文集和有关学术研究著作、资料;
(五)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发展本学会会员,并向省档案学会推荐会员;
(七)评选、奖励会员的优秀档案学术研究成果,鼓励会员参与档案学理论与技术研究,撰写论文,积极向《中国档案》、《陕西档案》和其他有关刊物投稿;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拥护本会的章程,热爱档案事业,愿意从事档案学术研究,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1、具有档案助理馆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档案工作者和档案教学、科研工作者;
2、大学本科学校毕业从事档案工作一年以上,大学专科学校毕业从事档案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档案工作五年以上,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对档案学和档案事业有一定的贡献者;
4、热心于本学会工作,并积极支持本学会活动的领导、企业家、专家学者等各界人士;
5、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档案学术研究人士;
6、在我市的中国档案学会和陕西省档案学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学会办公室登记造册备案。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和监督权;
3、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参加本学会组织的优秀论文评奖、学术交流和考察等活动;
5、在本学会所办期刊上发表文章和学术研究资料的优先权;
6、推荐新会员;
7、有入会自愿权和退会自由权。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2、努力学习档案学理论,积极参加学术研究工作,撰写学术论文,编写业务资料;
3、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学术成果;
4、关心本学会和汉中市档案事业的发展,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5、宣传档案和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协助档案部门收集散存在社会和民间的重要档案、资料和珍贵历史文献。
第十条 会员退会。
会员如无特殊原因,一年不参加本学会活动,或本人申请退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或准予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学会章程;
(三)选举新的理事会;
(四)审议和决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制定计划和规划;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提前和推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本学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本学会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
(六)组织开展学术活动,编印学术资料,并向有关部门推荐有学术价值的论著和科研成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亦可只设置一项)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领导和组织各项决议实施,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审议和批准本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定本学会有关规章制度;
(四)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提出代表分配名额及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名额分配方案和产生办法等。
第十九条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且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职责:
(一)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报告理事会工作;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签发或委托副理事长、秘书长签发以学会名义发出的文稿;
(五)接待外地来汉中进行档案学术交流活动的团体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职责:
(一)负责本学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出会员吸收或除名建议,报理事会审批;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在汉中市档案馆机关设立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捐赠和有关单位赞助;
(二)政府资助;
(三)主管单位支持。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2020年6月5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